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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亮相
编辑整理:淘屋网  发表日期:2008年9月2日   来源:常州日报   

      为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为主要内容、具有常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早日实现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的目标,我市将出台《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据了解,目前市区享受廉租住房政策保障的家庭已经超过3200户。但面对廉租住房新政的陆续出台和住房保障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特别是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有了重大变化,已从原来的低保、特困家庭扩大为低收入家庭,申请受理等程序也有了重大调整。为此,我市结合近年实际情况,制定了《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办法》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40%以下的家庭。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市区小康住房标准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60%。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主要有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另外,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也可以实行租金核减。

      进一步明确申请审核程序。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收入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住房状况和家庭情况的认定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审和社区公示,市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安排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并在《常州日报》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示期满之日起即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进一步明确年审和退出制度。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必须按年度向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社区、街道、区民政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年审,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对连续三年享受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公众媒体上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继续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时,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并按不同情形分别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租金补贴家庭】自年审次月起或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告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实物配租家庭】应在年审后或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告的六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家庭提出申请并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延长租住时间。延长期内,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上年度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但不足60%的,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的30%收取租金;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上年度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不足80%的,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的50%收取租金;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上年度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租金收入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租金核减家庭】自年审次月起或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告的次月起,恢复征收核减前的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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