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家企业合并后在中国境内所占市场份额即使超过25%,监管机构也不会要求这些企业申报并进行反垄断审查。
国务院法制办之前草拟的一份文件曾明确,如果企业合并导致其在中国境内相关市场占有率超过25%,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关申报。不过知情人士称,修改后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中,这一标准已被删除。
本报获知,文件最终将申报标准局限于参与企业在全球市场和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这一标准较之前拟定的标准也有提高。
中国的《反垄断法》将于今年8月正式实施,这一标准的确定为未来企业的合并行为提供了依据。知情人士称,上述规定将于本月中旬公布,与此同时,与反垄断执法相关的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和商务部各自的职权也基本敲定。
取消市场份额申报
据知情人士透露,修改后的《规定》中,只保留了如下两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其中,合并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形式。
与今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确定的申报标准有所提高。征求意见稿给出的标准是,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超过90亿元人民币,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17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3亿元人民币。
这个规定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等相关部委参与了起草和修改工作。最终公布的《规定》将由征求意见稿的19条,削减为现在的6条,其内容仅仅包括最为紧迫和重要的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问题。
上述知情人士称,市场份额是否要作为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在文件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的争议一直很大。
本报获悉,修改后的《规定》取消市场份额的申报标准,是因为按照不同的统计口径和标准,得出的企业市场份额数据往往不同。由于经营者集中采取事先强制申报,企业对申报的数据负有法律责任,因此所有申报数字必须是完全确定的。
“如果在申报标准中规定了市场份额这个不确定的因素,会给执法造成很大的困难”,上述知情人士称,反垄断审查并不是不考虑市场份额,市场份额会在以后的反垄断审查过程中进行界定。
将营业额作为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是因为,企业的营业额是一个概念比较明确且相对固定的数值,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也很容易查到。上述知情人士否认《规定》调整经营者申报标准的具体数值是基于某些外部因素的影响。他说,这是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方法,经过一系列的精密计算得出来的。
此前,一些跨国公司人士曾对申报门槛表示担心,认为这可能影响正常的商业并购活动。
知情人士称,企业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该人士表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每年都会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等因素,对申报标准做出相应的调整。
“很多企业对经营者集中申报存在着明显的误解”,上述知情人士表示,达到了申报标准,并不意味着企业就违法了。企业的并购等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会造成垄断,还要通过其他的后续程序来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对绝大多数企业没有影响,只不过是多了一道程序”。
三家并治
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中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担任反垄断的执法机构,仅规定由国务院规定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
曾经参与《反垄断法》立法工作的人士认为,《反垄断法》如此规定,一是由于相关部门之间的责权利协调问题当时还暂时无法达成一致;另一方面,在《反垄断法》2007年8月通过时,也考虑到了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部委机构和职能调整可能带来某种不确定性。
据悉,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中,都分别涉及到了一些反垄断的职能。其中,商务部主要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国家发改委负责“价格垄断”审查,国家工商总局则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审查。
从总体来看,反垄断执法由商务部承担主要职责。这基本承袭了已经运行了两年多的审查机制。
不过“三定”方案并没有对三部委的反垄断执法职能做出详细规定和划分。上述知情人士认为,这种由三部委联合共管的模式存在职责交叉问题,有待于国务院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否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很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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