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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失为一条解决住房问题的出路
“集资建房实际上从来没有严格禁止过。”长春房地产报总编助理马峻岭说。
据了解,集资建房并非“新生事物”,它在新中国成立后曾长期存在,曾经又便宜又好地解决了居民的住房问题。只是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国家取消福利分房政策,住房实行市场化改革,很多城市停止了集资建房。但是,集资建房仍是政策允许的。建设部等部委2004年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集资建房的规定如下: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2006年建设部等三部委的文件只是严格禁止党政机关,对困难企业仍是允许的。” 长春市房地局副局长李晓曼在解读此项政策时说,集资建房的要素有三:困难企业、自有土地、对象为无房户或房屋面积不达标户。
“如果按照政策执行,严格监管,集资建房不失为一种多渠道解决百姓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马峻岭说。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谢地也支持这一观点。他说,中国的住房制度改革从福利分房到自由买卖商品房,中间应有一个集资房的过渡阶段。完全靠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在中国是不现实的。何况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存在着暴利,由于房价仍不断攀升,很多人不得不为了一套房子而奋斗终生。集资建房成本较低,只要其土地取得是合法的,就是一条解决住房问题的很好的出路。使老百姓不通过市场而通过单位,同样可以实现住房梦。
长春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华建敏认为,集资建房是一把双刃剑,搞好了有利于缓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搞不好容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关键是严格规范,严格管理,按照集资建房有关政策严格执行。一定要搞清集资建房的对象是谁,什么样收入的人才能享受。如果已经有了住房还再享受集资建房,那就违背了集资建房政策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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